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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大力宣传我市人大立法
作者:杨晨 日期:17-11-13 字号:[ ]

  11月1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处处长娄正前撰写的《借力地方立法,促进非遗传承队伍建设》刊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

 

 

 

  文章阐述了地方立法特色的重要意义,指出“立法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把地方立法特色作为评价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并出现了一批特色鲜明的地方法规”,并以我市已经制定出台的《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为例,从填补立法空白、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创新传承工作制度、规范认定与退出程序等四个角度解读条例的特色。

 

  全文刊登如下:

  借力地方立法,促进非遗传承队伍建设

  娄正前

 

  立法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把地方立法特色作为评价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并出现了一批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

  填补立法空白

  江苏省镇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蕴藏丰厚。目前,镇江已被官方机构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辖市(区)级的非遗名录分别1项、8项、37项、88项200余项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和现代化进程加快,“招不来、留不住、传不下去非遗面对的较为突出的问题镇江市人大常委会站在文化发展大局和地方竞争优势的高度,选择《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作为2017年第一部立法项目,于2017年721被江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10月1日施行。条例没有直接上位法作为依据,填补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立法空白

  突出“以人为本”理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就在于它是人们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核心是人因此,该条例明确立法目的是以人为本,在保护措施多做文章促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方力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设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专项经费可以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固定补助改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待遇低下的状况也为后续人才培养提升动力。该条例明确建立非遗传承、传播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规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取得固定补助,并可获得资助。

  搭建交流和培训平台提升传承人素养。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交流研讨活动可以促进传承工作理论层面发展为此该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其积极参加非遗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不仅让同行业技艺在社会上展演宣传更提供了传承人之间交流机会

  创新传承工作制度

  确立调查评估制度。一是建立报告制度二是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三是择优嘉奖。该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对评估优秀的,颁发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并给予奖励。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既能进一步加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又能在传承工作中实现自我追求和自身价值。

  此外,该条例对“生产性保护”进行明确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具备生产性保护条件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这种规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生产性保护提供了法保障,促进政府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打造一批手工技艺的“私人订制”特色行业

  规范认定与退出程序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应当以非遗项目名录为基础。代表性传承人一定要带有徒弟尽到“传承”的义务。认定必须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为前提以增强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性。认定工作还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要促进非遗来源群体对传承人认定的有效参与。该条例规定了认定原则,规范了申报条件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该条例明确,丧失传承传播能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等情况下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例规定,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导致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终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领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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