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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首部 填补上位法相关立法空白
作者:林兰 杨晨 日期:17-09-20 字号:[ ]

    江苏省首部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地方立法——《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部署法规的实施工作,宣传和推动法规的贯彻执行。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已经经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填补了上位法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立法的空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我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工作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保障,也一定会大力推动我市文化事业传承持续发展,还可以为镇江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名片增光添彩。

    《条例》共七章,三十条,涵盖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权利义务、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强化了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服务保障,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建立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细化了对非遗代表传承人的资助。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要准确把握《条例》贯彻执行的主要内容,切实增强针对性;要严格落实《条例》宣传监督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有效性,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断开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新局面。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琳出席会议,并对《条例》的施行提出具体要求;副市长孙晓南对《条例》的施行作出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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