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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解读(三):首创平衡保护 消除“两标”冲突
作者:娄正前 方良龙 日期:17-08-24 字号:[ ]

    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批准“镇江香醋”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我省第一个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方特色产业,也是全国第一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方特色调味品产业。而集体商标于2007年6月完成商标注册。目前,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分别由市醋业协会和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者的申领及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存在着执法不统一、地理标志使用与集体商标混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镇江香醋的品牌保护。
    针对香醋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以及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冲突,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或人员提出了多种意见:1.统一管理说。为避免两个部门分别操作的情况,建议指定专门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审核确认现场审查的标准、程序及人员,统一组织开展现场审查。2.同时申请说。必须同时申请并使用两个标识。3.集体商标保护说。对于获得地理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条例中应当明确“镇江香醋”不能作为其产品名称使用。4.规范使用说(不得突出使用说)。要依法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可以借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强调“不得突出”镇江香醋的字样。
    经过综合分析,条例起草部门认为,第一种、第二种意见可以解决执法标准统一和避免两种标识混淆的问题,但弊端也显而易见,第三种意见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能采纳。第四种意见不与上位法抵触且可操作。对于第四种意见,一方面,《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标识的义务。因此,无论是集体商标还是地理标志,都应当得到保护。同时,条例中可以明确“仅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这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能够起到区分两个标识的作用,经征求司法、执法部门的意见,均认为可操作。
    因此,立法部门采用了第四种意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统筹推进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双重保护机制、统一审核的标准和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取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和专用标志”“仅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在不改变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情况下,国内首创平衡保护,规范标注相关标识,并体现政府职能的权威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所谓的“不得突出使用”,即要求“不得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上单独以较大字体标注‘镇江香醋’;不得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与集体商标‘镇江香醋’字样大小、颜色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从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不得采取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镇江香醋’集体商标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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