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调查评估的制度
对已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与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使各级代表传承人的管理落到实处。除了前文所述建立档案外,还需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报告制度。例如代表性传承人家中或个人突发事件、艺术成果的重大突破等应报告行政部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二是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文化部门要定期调查和评估,对传承人的传承内容、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可及时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三是择优嘉奖。对于责任感强、带徒传艺突出的传承人,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对评估优秀的,颁发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并给予奖励。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使传承人既能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又能在传承工作中实现自我追求和自身的价值。
(二)奠定生产性保护机制
生产性保护,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我市非遗资源众多,市级以上的名录体系中有相当比例的非遗项目适合开展生产性保护,如恒顺香醋酿制技艺、丹阳封缸酒传统酿造技艺、天鹅绒织造技艺等。《条例》对生产性保护进行了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具备生产性保护条件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这种规定为我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生产性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促进政府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充当开发商或合作者的角色,打造一批手工技艺的“私人订制”特色行业。
(三)建构系列的发展机制
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世纪像即将结束的20世纪一样发生了如此重要和迅速的社会转型的变化,法律作为以规制社会为己任的制度工具——不能不反映这一重大的变化,并在这一变化中发展和建设自身。新技术革命是当代传承人工作创新发展的直接动因,它不仅创造了新的客体形式,也拓宽了保护方式。《条例》亦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对传承工作的影响,适应了科技发展和工作需要,使法规生机勃勃、充满活力。
首先,建立广泛群众基础着眼当前发展,《条例》明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非遗传承基地,发展特色教育,并鼓励在学校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在景区、广场、社区等公共休闲场所进行展示、展演;其次,建构规划着眼远景发展,《条例》明确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非遗传承、传播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最后,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着眼广阔发展,《条例》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非遗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建立非遗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