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地方立法出现诸多问题,从源头上来说,还是对地方立法的性质和特点认识不清。我市立法人认为,对于非遗,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文化主体——传承人。因此,《条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目的,围绕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多做文章。
首先,制定本《条例》就是为促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方力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相关保障。因此,《条例》第四章的名称由“传承保障”改为“服务保障”,从而增强非遗工作的服务性质,并在该章增加两条,强化政府在队伍建设、传承基地、专业人才培养、特色教育等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
其次,《条例》制定过程非常尊重传承规律。有意见提出,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超过两个代表性传承人”;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年满75周岁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荣誉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领取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这些规定不利于传承工作和非遗文化发扬光大,建议取消限制条件。经过讨论大家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均未将年龄作为退出条件,如果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年龄、数量进行限制,不利于提高其传承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非遗传承传播活动的开展,与地方立法目的相违背;此外,实践中非遗传承人并不存在数量限制,传承人数多一点,可能反而有利于老中青结合,有利于避免非遗项目传承的“世袭”现象。最终,上述条款被删除。
第三,为改变当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普遍待遇低下的生活状况,同时也为后续人才培养提升动力,《条例》着重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提供配套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对于濒危项目,急需抢救性保护的,开展传承、传播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等情况,市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资助,以体现政府的责任;二是搭建交流和培训平台,《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其积极参加非遗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这样规定不仅让同行业技艺在社会上展演宣传,更提供了传承人之间交流切磋的机会;三是建立和完善传承资料,《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
第四,《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传承机制。非遗保护工作首当其冲是活态传承,故培养后继人才是传承人的首要工作。《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第十八条进一步从总体上作出要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遗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条例》也规范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条件、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