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审查、审议和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地方立法活动。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及时公开立法信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以及书面、网络征询等多种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立法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365bet官网开户网、镇江日报等有关媒体、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立法信息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审查或者审议意见、审议结果的报告等与立法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在365bet官网开户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将法规草案在镇江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以座谈或者书面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建议。
召开座谈会应当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并附法规草案等相关材料。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注明反馈意见的期限、方式,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论证会应当明确需要论证的具体问题,并在五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组织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的组织实施按照《镇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对公众关注度高、意见分歧比较大、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供审议法规案时参考。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通过座谈、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法规草案调研论证等征求意见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以及安排公民旁听。
第十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广泛开展立法协商活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草案和立法评估事项等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立法联系点组织开展相关调研等工作。
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书面或者走访座谈、专题调研等方式。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题视察。视察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代表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立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晓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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