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参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工作目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职责分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以下简称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分别审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会同相关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五条 (责任落实)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会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与。
第二章 接收、登记和分送
第七条 (报备材料接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工委应当通知报备责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 (备案登记)法工委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规定的备案范围进行审查。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登记;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登记,同时告知报备责任单位。
法工委应当建立报备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并在365bet官网开户网定期公布报备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九条 (督促报备)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报备责任单位的联系,督促其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
法工委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核查报备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365bet官网开户网对外公布。
第十条 (审查建议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或者通过365bet官网开户网“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交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负责接收。符合规范要求的,应予接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予以补正。审查建议提出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审查建议受理)法工委应当在接收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进行研究。属于审查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审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
第十二条 (分送)对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材料送相关委员会。
对予以受理的审查建议,法工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建议和有关材料送相关委员会。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主动审查)相关委员会接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确定承办人,对文件是否存在《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以下统称不适当情形)进行审查,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法工委。
法工委应当同步开展审查,并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被动审查)对予以受理的审查建议,法工委应当会同相关委员会,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适当情形进行研究论证,在登记之日两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调查)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并可以联合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听取意见)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相关市人大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可以当面听取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意见,了解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必要时可以通知制定机关派员参加听取意见。
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论证听证)法工委可以会同相关委员会召开论证、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审查建议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题论证和听证。
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法工委会同相关委员会研究论证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发生意见分歧,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九条 (研究论证后的处理)经研究论证,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审查终止;认为存在不适当情形的,由法工委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意见一致的处理)制定机关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自行予以纠正的,审查程序中止。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通过修改、废止等方式予以纠正后,审查终止;逾期未纠正或者未回复的,法工委应当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不一致的处理)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法工委和相关委员会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法工委应当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研究后的处理)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纠正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出撤销议案)制定机关未在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问题通过修改、废止等方式予以纠正的,法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果告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工委应当在审查程序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人。
第二十五条 (材料存档)审查终止或者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工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备案审查文书格式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不予受理通知书
镇人法工备〔××××〕××号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你(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查《×××》(文件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该文件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不予受理,建议向×××(有关监督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联系人:×××。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分送审查函
镇人法工备〔××××〕××号
×××委员会:
×××(制定机关)制定的《×××》(文件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职责范围,现将该文件送请你委审查,请于××月××日前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函告我委。
联系电话:×××;联系人:×××。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委托审查函
镇人法工备〔××××〕××号
×××(专家姓名):
×××(制定机关)制定的《×××》(文件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库工作规则》,现委托您对该文件进行审查。请于××月××日前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我委。
联系电话:×××;联系人:×××。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4
关于《×××》(文件名)的审查意见
(相关委员会文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委镇人法工备〔××××〕××号《规范性文件分送审查函》收悉。经审查,未发现《×××》(文件名)存在《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
联系电话:×××;联系人:×××。
或: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委镇人法工备〔××××〕××号《规范性文件分送审查函》收悉。经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
联系电话:×××;联系人:×××。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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