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基层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增强地方立法民主化水平,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立法联系点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立法联系点的组织管理、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组织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二、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及条件
立法联系点由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新区工委推选本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和社区,相关单位推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或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为立法联系点的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镇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牌匾,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经济综合条件较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展运行良好,党组织建设符合“服务型、法治型”机关建设要求;
(二)辖区(单位)内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备,法制人员配备较好;
(三)辖区(单位)内法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依法治理水平较高;
(四)辖区内居民或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法律素质较高,有较强的参与意识,热心民主立法工作;
(五)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条件。
三、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任务
立法联系点承担以下工作:
(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等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六)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与立法有关的工作。
四、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要求
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按照立法工作部署,征求、收集基层群众对立法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馈;
(二)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立法调研工作,为立法调研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立法联系点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立法联系点自身的工作制度;
(五)建立相关工作台账,保存工作档案。
五、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了解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二)赴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提前通知,并提供必要的立法资料;
(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并处理基层群众通过立法联系点反映的对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寄送相关法律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学习资料,帮助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加强对立法联系点的指导、培训,邀请立法联系点的相关人员参与必要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六)加强立法联系点的组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予以更换或撤销。
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名单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名单
1.丹阳市丹北镇
2.句容市天王镇
3.扬中市新坝镇
4.丹徒区上党镇
5.京口区四牌楼街道(江一社区)
6.润州区金山街道(西津古渡社区)
7.镇江新区姚桥镇
8.市保险行业协会
9.市物业管理协会
10.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11.大全集团
12.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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