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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规发〔2015〕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陆强 日期:15-03-19 字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镇江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4.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七)项第3目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24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若一方属于未生育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9日发布的《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镇政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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