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腐败治理“中国模式”在完善与发展中实现由治标转向治本、由被动转为主动、由分散走向整合的一项重大体制与机制创新。国家监察委员会全面履行与优化腐败治理能力的关键在于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配置及运行机制的立法设计。现行监察委员会试点改革方案在职权配置上存在闭合系统与博弈失势上的理论障碍,监督、调查、处置的三权运行设计尚缺乏整体性的权力指导与反馈性的权力依托支撑。借鉴监察制度发达国家与地区建构完整监察职权体系的有益经验,应当在正式的国家监察法中将立法建议权与策略制定权配置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体系。(一)监督立法建议权是监察委员会在行使“对事监察权”与“对人监察权”过程中,对所发现的国家腐败预防制度漏洞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的权力。监察委对事监察要求对各公权力部门的权力清单进行合规性与合法性监察,对于不合规与不合法的情形,可以要求公权力部门即行整改,而面对规章制度或立法疏漏,则可以向行政机构或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行政法规与规章或立法与修法建议。监察委对人监察的立法反馈主要在于建立覆盖各类公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用权备案制度,以及覆盖全国金融机构并与国际接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在严密运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建构公职人员的社会信用系统,以之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二)反腐策略制定权是指监察委员会在国家宏观反腐方略指导下,根据国家腐败治理总体发展情况制定国家整体反腐策略与具体反腐策略指南的权力。反腐策略制定权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功能。对内功能包含两层内涵:一是指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调查权与处置权时运用统一的反腐策略,达成反腐的最大效能;二是国家监察委可以制定反腐规章,统合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实现监察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体制。对外功能为指导公权力机关制定内部的廉洁规范,向社会开展反腐宣传教育以及国际反腐合作。监察立法建议权、反腐策略制定权、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共同构成监察委员会的新“五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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