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镇江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的终止,由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镇江市人大常委会,由镇江市人大会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