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二、督促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的意见。
三、审查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和对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工作审议、评议和干部述职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的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六、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依法开展个案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
七、与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共同组织市中级法院审判人员、市检察院检察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八、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行业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办理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九、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公开电话事项。
十、发挥有关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十一、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接受指导;加强与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联系。
十二、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调研,提出修改意见。
十三、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